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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提名权和提案权能否进行评估?

作者:微信公众号:评估师 浏览: 发表时间:2026-05-25 00:00:00 来源:微信公众号:评估师

问题的提出:破产企业待重整,原持有上市公司部分股权加上受托的非收益性股东权益可以实控上市公司,但目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已拍卖,剩余这部分非收益性股东权利不可转委托,受托期限直至委托人不再持有对应的股权,目前这部分股权冻结中。从上市公司股权中剥离分红权后剩余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非收益性股东权利是否可以评估?

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非收益性股东权利是否可以单独构成资产?我个人认为上述权力只有与收益权相结合才能产生效应,单独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不能形成预期收益,因此不能形成资产。需要说明一下,分红权仅是狭义的收益权,这里的收益权是指广义的收益权,也就是企业除了分红收益外,还可以通过决定交易对象以及交易方式等获取收益,例如:经营控制权就可以通过决定交易对象来获取收益(把产品卖给谁或采购谁的产品);

我们平时提及的控制权溢价,实质是具有控制权后,可以加持自身拥有的收益权,也就是经营控制权是收益权的增加项,经营控制权如果没有收益权作为基础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都是经营控制权的组成部分,这部分权力只有与收益权有效组合后才能具有价值属性,否则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不能产生预期收益,因此也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当然也不能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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